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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為提升離岸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防止離岸再行保險人的信用風險,維護境內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分設人的合法權益。3月13日,保監會對外公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離岸再行保險人獲取借貸措施有關事項的通報》(以下全稱《通報》)并回應已開始實行。有業內人士回應,創建離岸再行保險人保證金制度完備了我國再保險監管體系,有效地防止境外金融風險通過再保險交易跨境傳送。
據理解,在我國保險市場較慢發展的背景下,參予我國再行保險市場的離岸再行保險人大大激增,我國離岸再保險分設業務規模不斷擴大,離岸再行保險人信用風險逐步顯出。2007年和2015年,保監會先后印發《關于再行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報》和《中國保監會關于實行再保險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報》,將國際信用評級作為防止離岸再行保險人信用風險主要手段。
“但監管實踐中指出,國際信用評級對再行保險人信用風險的評估不存在滯后性,僅有依賴國際信用評級這一手段,無法有效地防止離岸再行保險人的信用風險。”保監會回應,《通報》的印發標志著我國月創建了離岸再行保險人保證金制度,轉變了我國再行保險市場僅有依賴國際信用評級防止離岸再行保險人信用風險的嚴重不足。
據理解,《通報》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比較相接,主要從限于的對象和范圍、借貸的范圍和形式、借貸措施的明確拒絕和借貸措施的用于等方面,對離岸再行保險人獲取借貸措施的有關事項明確提出了規范性拒絕。《通報》規定境內保險公司可以就貼現分保款項和貼現分保準備金等再保險信用風險曝露拒絕離岸再行保險人獲取借貸措施。《通報》接納的借貸措施還包括存款資金、可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接納的借貸措施。在可用信用證方面,《通報》拒絕作為借貸措施的存款資金不應現金再保險分設人在境內商業銀行的賬戶。
規定可用信用證不應是不能撤消的、洗手的、無條件的、不不受可用信用證以外的任何條件容許,其賠償和支付不應在中國境內展開。可用信用證的開證機構有誤在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不高于11%或信用評級不高于AA-,且與再保險分設人和分入人均不不存在關聯關系。在開證機構不符合《通報》規定的資質拒絕時,可用信用證不應由符合上述拒絕的商業銀行保兌。
此外,《通報》還規定,境內保險公司展開償付能力評估,在限于有借貸措施的風險因子計算出來其交易輸掉債權人風險低于資本時,交易輸掉債權人風險的風險曝露不應以離岸再行保險人為該再行保險合同所獲取的合乎《通報》拒絕的借貸措施的合計借貸金額為縮。聲明:凡本網車站標明“來源:沃保網”的文章,版權均屬沃保網所有,如須要刊登,請求再行讀者《內容刊登許可解釋》,按照涉及規定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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